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
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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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茨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庭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定于2013年11月21日支付2万元,下欠3万元定于2013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受理费4906元,应当减半收取2453元,原告罗某表示自愿承担(鲁甸县人民法院马玉方)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是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沿闸同村人,被告在茨院乡开设塑料桶加工厂,原告在被告的工厂做工,工资以计件方式给付2012年9月17日13时许,原告在被告的工厂里上班时右手被机器绞伤,被告当即将原告送往鲁甸县人民治疗,经该院诊断掌指关节脱位为:右手复杂挫裂伤;右手广泛表皮撕脱伤;右手钩状骨及尺骨茎突骨折;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脱位在鲁甸县人民住院治疗43天后,于2012年10月31日转往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治疗到2012年11月30日,共住院治疗73天,住院医疗费被告已支付给医疗机构2013年9月2日,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
原告认为,自己为被告提供劳务受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赔偿,双方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并经司法所调解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在施工期间未规范操作才导致的,原告的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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